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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022
为了转移房产找来“假老公”,提供了“假证件”,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能对他们的申请不予受理么?
员工失误泄露同事通讯信息,被辞退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的仲裁正确吗?企业有义务保证员工的个人信息吗?
因新冠疫情被迫停止营业封闭在家,小小花店无法经营,想要终止租房合同,房东却不同意!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么?
《民法典》跟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些问题,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答案!
为了满足群众法律需求,扩大普法教育覆盖面,主动适应普法宣传新形势、新要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审计法务部在《民法典》主题宣传月活动中,推出了“民法典小剧场”。
以生动的案例,再现了经典案例中的法律知识。真人和动漫相结合的模式,让人眼前一亮,普法方式更加生动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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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2022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打造山西综改示范区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5月27日上午,在民法典颁布2周年之际,综改区审计法务部联合区人民法院、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了法治护航企业发展系列活动之民法典宣传月“法治大讲堂”直播活动。、开展精准普法,提高普法产品供给质量
此次“法治大讲堂”采用线上直播方式进行,实现普法工作由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做客直播间的是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周建宏,管委会法律顾问、太原市人大代表、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高智明。
周建宏首先高屋建瓴地阐述了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意义,高智明对公民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讲解,内容涉及到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观看了三个生动的视频案例后,两位嘉宾深刻地分析了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讨论了不动产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企业是否有义务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以及新冠疫情是否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经营的,能否请求解除合同等热点问题。主持人直播过程中的问答环节引来了很多网民的互动参与,纷纷在公屏上提出自己的法律疑问,法官和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自身实践中的案例进行详细介绍,解答了公众的各种问题,并且提出了可行性的维权途径。
此次民法典宣传,结合依法治企、依法抗疫、依法行政等典型案例,为广大职工和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提高了大家的法律维权意识,引导积极协商或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遇到的矛盾和纠纷,达到了以案释法、解读民法典的效果。
据统计,此次直播共有3348人次的观看量,点赞数达3.16万多人次,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深受机关职工和区内企业、群众的欢迎。
综改区是山西转型发展的排头兵,是山西中部城市群的“南引擎”,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整个综改区的建设发展尤为重要。今后,审计法务部将进一步聚焦“对企服务”特色,持续探索开展“法治护航企业发展”系列普法活动,依托法院、检察院和顾问律所等专业力量,加强联合行动,切实为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努力。(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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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022
自《民法典》开始正式实施起,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针对最新的时代问题也进行了回应,其正式颁布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部《民法典》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企业又该如何“依法治企”呢?针对这个问题,山西转型综合示范区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民法典涉及企业管理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营利法人需依法登记成立、合法经营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企业应当保护员工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三、企业应加强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四、有疫情也不怕,线上办公、线上交易很方便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 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业主不满,可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未满前 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六、员工因职务行为产生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担责后享有追偿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企业留置的特别规定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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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022
民法典中涉行政法规范性质条款的出现,体现了民法典自身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公法进入私法架设了必要的管线通道。同时,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种表征,使民法典具有相应的“溢出效应”,理应成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活动的直接依据。
那么在《民法典》种,关于“依法行政”有哪具体条款值得关注呢?
1、民法典第277条第2款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定了“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职责。
法条:《民法典》第277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第534条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了“监督处理”的职责。
法条:《民法典》第534条
【合同监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3、第1008条为相关主管部门设定了 “批准”的职权。
法条:《民法典》第1008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4、第1105条第5款为民政部门设定了 “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
法条:《民法典》第1105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5、第1254条第3款为公安等机关设定了“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职责。
法条:《民法典》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6、民法典第212条、第213条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定,特别是第213条直接排除了所谓的“评估”“年检”等变相登记行为,堵住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利用的异化通道。
法条:《民法典》212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民法典》213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7、第117条和第243条、第245条分别从民事权利的一般保护和所有权的必要限制角度,对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权力行使的边界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117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243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245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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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22
5月12日,山西综改示范区召开“法治建设联络员工作会议暨民法典主题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本月,山西综改示范区将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营造学法、普法的浓厚氛围,让《民法典》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网络”。
在启动仪式上,区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宣读了法治联络员工作制度文件、年度目标任务法治建设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并安排部署了《民法典》宣传月相关工作。
据了解,2022年5月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在此次《民法典》宣传月中,区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就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与法治建设、民法典与依法行政、民法典与依法治企、以及民法典与疫情防控等相关内容展开宣传。
为提升宣传效果与质量,山西综改示范区创新宣传方式,主要有:“民法典小剧场”,以热点案例为内容,拍摄视频故事,并制作“民法典小剧场”系列真人条漫,寓教于乐,生动展示《民法典》相关内容;“图说民法典”,精选《民法典》内容,以长图形式阐释法条及相关案例;“民法典知识竞答”,以H5互动页面为载体,开展《民法典》线上知识竞赛,激发《民法典》学习热情;视频展演,录制民法典短视频,进行线上展播;“普法大讲堂”,结合单位和企业实际法律需求,邀请业内资深法律专家,进行热点法条的阐释、为机关职工和区内企业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