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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13710”督办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2021-07-1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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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综示字[2021]5号

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区属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13710”督办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2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13710”督办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13710”督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管理,加强和完善管委会“三重督办”体系建设,强化刚性约束,提高落实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区属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派驻机构使用系统立项、督办、办结和结果运用等。

第三条 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运行,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纳入涉密事项。

第四条 系统运行坚持围绕中心、依法行政、科学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经济运行调度部负责系统运行管理。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督办系统事项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 系统事项进展、办结情况,以手机短信形式提醒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操作人员。

第三章 立项

第八条 经济运行调度部为立项主体,立项来源:

(一)省市“13710”系统交办的事项;

(二)示范区内部交办的事项:

1.示范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事项;

2.示范区领导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

3.综合办公室转办省市交办的各类重要事项;

4.示范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其他需要纳入系统的督办事项;

5.经济运行调度部调度督办后仍未有效推进的项目和未及时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立项来源所依据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可公开的部分在立项时上传至系统,方便承办部门调阅。

第四章 制度要求

第十条 对“13710”系统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要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1”即当天要研究部署;“3”即3天内要向管委会反馈办理情况;“7”即一般性问题原则上7天内要落实解决;第二个“1”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对在1个月内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方案,明确解决的时间节点;“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牵头单位负总责,做到件件有结果。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一条 经济运行调度部兼为督办主体,结合系统全程督办,确保每一事项见人见事、见根见果。未按时落实或落实不力的承办单位,系统自动预警督促,并由经济运行调度部进行电话催办、跟踪督查。

第十二条 反馈时间节点:

(一)对省市通过“13710”系统下达的任务,经济运行调度部在第一时间通过系统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办理。各承办单位要按照1天、2天、5天、25天时间节点,以及落实要求中需要报送的时间节点,通过系统及时报送任务办理和落实情况。

(二)对示范区内部交办事项,各承办单位要按照1天、3天、7天、1个月的时间节点,以及落实要求中明确的报送时间节点,通过系统及时报送任务办理和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事项的督办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提醒。事项立项后,对省市“13710”系统交办的事项,在第1天、2天、5天、25天时间节点前,由经济运行调度部通过电话提醒;对示范区内部交办的事项,系统将自动按照1天、3天、7天、1个月的时间节点,分别在截止时限前5小时、1天、2天进行短信提醒。对推进1个月以上的事项,每周以短信方式提醒一次;承办单位提前报送情况的,对应提醒自动取消。

(二)反馈。承办单位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和落实情况后,系统将自动提醒,并短信反馈经济运行调度部。

(三)退回。经济运行调度部对承办单位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事项,通过系统予以退回,并采取函询、持续办理、约谈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限期整改。

(四)逾期。对省市通过“13710”系统下达的任务,承办单位不得逾期;对示范区内部交办事项,逾期1天内每3小时短信提醒1次;逾期2天内每2小时短信提醒1次;逾期3天、经催办仍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党工委巡察办专项巡察。

第十四条 督办事项要严格执行“13710”工作流程。同时,结合重点工作实际,对一个月内确实解决不了的事项,要确定解决的时间节点,提出书面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省市“13710”系统交办的事项,提前5天报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经济运行调度部报省市交办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延期,转入“持续推进”版块跟踪督办,并逐月反馈;示范区内部交办的事项,提前2天报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转入“持续推进”版块跟踪督办,并逐月反馈。

(一)逐月反馈。对山西省“13710”工作制度平台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每月9日前将最新的落实进展情况通过系统进行反馈;对省政府、市委、市政府“13710”系统交办的事项和示范区内部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落实进展情况通过系统进行反馈。

(二)季度小结。承办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第四季度提前一周),分别将第一季度、上半年、第三季度、全年工作进展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经济运行调度部。

(三)年底清零。所有事项年底都要销号清零,做到件件有结果。

第六章 项目周报

第十五条 针对“13710”系统跟踪的示范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经济运行调度部调度督办的项目,建立项目周报制度。承办单位每周二下午16点前将进展情况通过系统反馈。经济运行调度部汇总后报送委领导,同时抄送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工委。

第七章 办结

第十六条 事项办结:

(一)省市“13710”系统交办事项的办结,承办单位需提交办结印证材料,并由部门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通过系统反馈,经济运行调度部报请省市立项部门审核通过后,事项办结。

(二)示范区内部交办事项的办结,承办单位需提交办结印证材料,并由部门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通过系统反馈,事项办结。

第十七条 对省市“13710”系统交办的事项,经济运行调度部根据省市“13710”系统办结结果提出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评估意见,对示范区承办部门承办的事项提出相应的评估意见。对示范区内部交办事项,经济运行调度部根据办理时间、报送质量、落实结果等,逐阶段逐环节对申请办结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评估意见。经评估为不合格的事项,由经济运行调度部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办理落实。

第十八条 经审定办结、任务清零事项,经济运行调度部要及时办结、销号,系统通过短信通知承办单位办结结果。

第十九条 经济运行调度部对办结事项的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章 数据上报

第二十条 省委“13710”信息化督办平台中涉及的统计月报、季报、年报以及转型项目上报事项,由创新发展部(经济数据)和经济运行调度部(三个一批项目数据)负责月报数据的上报;由创新发展部负责季报、年报和转型项目数据的上报。

第二十一条 经济数据上报:

(一)月报当月数据需在次月的15号之前上报数据,月报的报送时间需严格遵守;

(二)季报需在当季度的次月15号之前上报数据;

(三)年报的当年数据需在次年1月20号之前上报数据;季报和年报的报送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经济运行调度部沟通说明。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示范区转型项目替换、变更等情况,创新发展部需及时报送经济运行调度部。

第二十三条 数据上报部门要对上报数据具体负责,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经济运行调度部。数据收集汇总后,由经济运行调度部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九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运行调度部对承办单位、任务来源、交办事项、事项编号、立项时间等,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及时报告管委会主要领导。

第二十五条 对系统承办单位采取绩效考核,经济运行调度部负责“13710”考核工作。考核时要客观分析承办单位的任务总量、反馈及时度、落实进度、落实效果以及催办率、办结率等,并进行汇总通报。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要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行“13710”工作制度。对系统平台交办事项逾期不反馈、逾期人工督办、交办事项落实不得力、组织不到位、责任不衔接,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党工委巡察办专项巡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运行调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 “13710”督办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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