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综示字[2021]4号
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区属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调度执行力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2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调度执行力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区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各类数据,精准调度各类经济指标,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痛点,打造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实现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更好地营造“六最”营商环境,促进项目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推动示范区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区属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派驻机构。
第二章 信息化及大数据管理
第三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
(一)示范区各部门拟使用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牵头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示范区大数据中心进行申报立项;并在项目招标前,由大数据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
(二)使用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完成后,须由大数据中心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测试(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所有使用财政投资购买的信息技术运营服务应执行按效付费。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不能完成服务目标的服务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与服务供应商协商解除服务合同。
(四)示范区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所产生的数据,须向大数据中心全部开放。业务系统所在职能部门应确保数据传输的实时性、完整性与正确性。
(五)使用财政投资购买的信息技术运营服务商,须接受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监督。
第四条 数据及项目信息收集管理
(一)保证按照时间节点报送
1.定期报送事项:“重点项目”、“三个一批”等项目,要求相关部门每周二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所有项目(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及产值完成情况等)要求相关部门每月15号之前更新项目信息;
2.上级部门要求及管委会领导交办的事项: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报送。
(二)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1.在库项目“本月进展”中“上月实际完成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已完成投资”填报数据,要求与国家统计库中数据一致;不在库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协议计划总投资”、“协议预计产值/营业收入”、“协议预计税收”等填报数据,要求与各招商中心签订的协议一致;
3.“立项总投资”数据,要求与项目单位备案文件一致;
4.“计划投资”、“产值”等预计类数据,要求按照实际情况作出合理估算;
5.填报数据时,必须按照要求的数据单位准确填报。
(三)保证填报信息完整无漏
各相关单位根据项目进展阶段,报送项目的全部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预计下一个节点进展的日期。若因项目情况特殊而不涉及要求的信息,可打斜杠或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四)保证填报逻辑正确
1.项目的节点进展应当依次是签约、落地、开工、投产,特殊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2.要求签约、落地、开工、投产等节点进展与节点进展的日期相匹配(如已开工的项目,开工日期不应该是未来日期);
3.要求签约、落地、开工、投产等节点进展与项目进展的文字描述相统一。
第五条 数据及项目信息监督管理
(一)为保障该系统高效运行及系统数据有效性、可靠性,经济运行调度部在收到各渠道报送数据及项目信息后进行核对;对报送信息有误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于经济运行调度工作群中通报并要求修正。
(二)对按期按要求及时修正的相关单位予以销号;对未按期按要求修改报送有误信息的相关单位,于调度会议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负责人于调度工作会议说明原因,并明确第二次修正期限。
(三)对按照第二次修正期限完成信息修正的单位,予以记录备案;对仍拒不改正或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相关单位,于示范区经济运行分析会议进行全区通报并纳入考核。
第三章 项目促进工作管理
第六条 项目会研服务
(一)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应负责协调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及《告知清单》。
(二)招商服务中心(公司)提交《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会研(调整)申请》并核实、确认;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应提交调整说明;对确需预审、初审、会研合并的项目,由招商服务中心(公司)提出申请并注明情况。
(三)招商服务中心(公司)督促项目单位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按照预审、初审意见修改完毕后,提交会研会审议。
(四)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及相关部门听取方案汇报,并对项目发表切实可行的明确意见和修改建议。
(五)会研意见提出后,由招商服务中心(公司)负责监督项目单位完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六)对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参会部门应及时审核,确认后会签《会研服务意见表》;对修改完善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需重新提请方案会研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研会议。
(七)行政审批及相关部门要结合会研意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开展规划、建筑方案技术审核及审批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手续及时办理。
第七条 项目促进工作管理
(一)项目分配、变更按照示范区项目分配、服务、跟踪原则确定;终止项目由承接招商服务中心(公司)核实确认,并书面报送经济运行调度部。
(二)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按照关键时间节点制定网络图,并按时间节点推进;重点、重大、省市重点关注事项,要及时报送经济运行调度部。
(三)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企业在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堵点、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送经济运行调度部;需提报调度会议解决事项,按调度会议提报要求办理;其他事项由调度部按协调事项办理,相关涉及部门配合。
(四)重点、重大、省市重点关注等事项,经济运行调度部不定期现场核实、跟踪,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做好配合衔接工作。
(五)现场收集、企业报送问题,由经济运行调度部转办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要及时解决,并定期报送进展情况,经济运行调度部进行督办。
(六)经济运行调度部充分利用调度会议平台,保障项目推进;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按要求做好事项报送、服务工作。
第八条 调度会议管理
(一)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各相关部门每周一提报经济运行调度部调度议题;
(二)会前提报议题由经济运行调度部初步研判。确需调度会议解决的议题,按调度会议议题推进;需要协调解决但不具备提请调度会调度的事项,由经济运行调度部召集涉及部门协调沟通,并按照议定内容督办落实;
(三)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调度会议《议题提报卡》要求填报;严禁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各相关部门提报未沟通议题;
(四)经济运行调度会议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为确保会议议定内容的有效性,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不能参会的,代表招商服务中心(公司)、相关部门参会的人员应由所属部门充分授权,在调度会上代表参会部门讨论并议定经济运行调度会议的相关议题;
(五)《调度会议纪要》一经正式下发,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部门必须严格遵照会议纪要议定内容执行,并按时间节点向经济运行调度部反馈进展;经济运行调度部按议定内容督办,议题提报部门负责跟踪服务;
(六)为保证经济运行调度会议真正成为为企业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要求相关招商服务中心(公司)、相关部门对会议议定问题要一次性解决;对重大、紧急事项,经济运行调度部要召开现场调度会议,现场落实解决并督办执行。
第九条 重点、重大项目、省市重点关注事项促进管理
(一)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各相关部门每周二前进行信息更新,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二)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各相关部门指定承办人作为事项协调对接人,负责事项跟进服务、信息填报、问题协调等工作。
(三)各招商服务中心(公司)、各相关部门按照关键时间节点制定网络图报经济运行调度部,由经济运行调度部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章 督察督办管理
第十条 问题督办管理
(一) 建立问题督办台账
对调度会议议定的问题,经济运行调度部进行分类分级分项,并结合问题“三定”清单(定责任部门、定完成时间、定解决措施),建立问题督办台账。
(二)督办问题落实
1.责任部门每周四需向经济运行调度部书面汇报问题进展情况;
2.责任部门在问题办结后,需向经济运行调度部及时书面反馈办结情况并附相关印证材料;
3.对无法按期办结的问题,责任部门需提前向经济运行调度部书面申请延期并注明原因。
(三)问题办结、延期审核
1.根据责任部门提交的书面办结情况,经济运行调度部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属实后办结销号。
2.根据责任部门提交的延期申请,经济运行调度部约谈责任部门负责人,并进行督办通报。
第十一条 “13710”督办管理
(一)“13710”督办事项
1.省市“13710”系统交办的事项;
2.示范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事项;
3.示范区领导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
4.综合办公室转办的各类重要事项;
5.示范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其他需要纳入系统的督办事项;
6.经济运行调度部调度督办后,仍未有效推进的项目和未及时解决的问题。
(二)“13710”督办要求
1.对“13710”督办的事项,承办部门要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1”即当天要研究部署;“3”即3天内要向管委会反馈办理情况;“7”即一般性问题原则上7天内要落实解决;第二个“1”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对在1个月内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方案,明确解决的时间节点;“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牵头单位负总责,做到件件有结果。
2.对承办部门未按要求完成的“13710”督办事项,经济运行调度部移交党工委巡察办专项巡察;对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工委,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省开发区常态化督导工作管理
省开发区常态化督导组对综改区的督导工作,是检视示范区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各相关部门对省开发区常态化督导工作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针对督导组发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限时落实,整改到位,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督导任务。
(二)对督导工作配合力度不强、完成质量不高、重视程度不够、且对示范区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由经济运行调度部移交纪检监察工委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运行调度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 调度执行力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您所在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