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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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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行政裁决 |
省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救济途径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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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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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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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
【法律】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土地管理局 |
政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是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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