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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2023-10-26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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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评估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评估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山西综改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规违法行为,提升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依法进入山西综改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评估活动可参照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标后评估,是指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特殊情况下可在评标活动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管部门”)组织标后评估专家委员会系统、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招投标活动各个阶段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投标活动中行为的规范性、适当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建管部门负责对所监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组织实施标后评估活动。

第二章  标后评估项目的范围和确定

第五条 标后评估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估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招投标监督部门重点监管对象负责招标的项目;

(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

(三)招投标过程中有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标后评估的项目。

第六条 标后评估项目数量应不低于当年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项目数的15%,且不少于30个,符合前款所列情形的项目数量不足的,可在其他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补足。

第三章  标后评估委员会

第七条  标后评估委员会一般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并从中推荐1名专家任组长。

 第八条 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从山西省发改委评标专家库中邀请产生,邀请的专家应当具备与评估项目相匹配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标后评估项目被评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标后评估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标后评估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与标后评估项目投标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五)可能影响标后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标后评估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在评估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对所提出的评估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章  标后评估方案

第十条  被纳入标后评估项目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要求向建管部门提供完整的标后评估所需资料,配合做好标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标后评估工作的材料要求:

(一)项目前期资料、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全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含开评标全过程评审资料)等;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项目进场交易产生的所有电子档案和开评标全过程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标后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管部门确定标后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时限;并负责收集整理标后评估项目资料,自行或委托标后评估服务机构组织标后评估工作;

(二)根据标后评估项目实际情况,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由标后评估专家选出评估委员会组长;

(三)评估委员会组长组织标后评估专家熟悉招标文件适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集中查阅评估项目的全部招投标资料,并查看相关视频资料;

标后评估委员会可以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明确内容,要求有关主体提供相关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四)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招标投标活动各个阶段及各方责任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研判、论证,最终形成标后评估书面报告,经评估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建管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人的招标行为及投标人的投标行为采用定性评估方式进行评估;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采用百分制扣分的定量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采用定量评估方式进行评估的,根据评估得分(用字母“N”表示)情况,结合发现的其他情形,按照以下标准出具评估意见:

(一)当N≥85分时,出具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当70≤N<85分时,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

(三)当N<70分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每个标后评估项目均应形成完整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标后评估项目概况及现状;

(二)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组成;

(三)标后评估工作开展详细流程;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五)对评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的评估意见;

(六)对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应用

第十六条 标后评估结果可作为山西综改示范区制定招标投标政策、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等挂钩,对于发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若标后评估结果否定原评审结论,涉及投诉、举报的项目可作为投诉举报处理依据,其他项目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不改变中标结果。

第十八条 参与标后评估的工作人员、标后评估服务机构应对评估内容保密,不得干预正常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存在避重就轻、弄虚作假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附件:

1.项目标后评估报告格式.wps

2.招标人标后评估表.wps

3.招标代理机构标后评估表.wps

4.投标人标后评估表.wps

5.评标委员会标后评估表.wps

6.标后评估方案的通知(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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