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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综合办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

来源: 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2024-03-0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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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现结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工程,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发布招标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22〕436号)文件要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辖区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首个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项目招标计划。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急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缩短公开招标计划的发布时间。

三、招标人在开展招标活动前,应知晓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需履行的权利义务,并按招标项目对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招标行为、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出承诺,签章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违反承诺内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基础上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随意删减、更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已植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提醒功能,招标人在设定资格条件时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设定资质,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五、招标人在填报抽取评标专家专业时,应结合招标文件内容、项目特点和评审深度确定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和人数,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非法干涉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

六、招标人在审查评标报告时,应同时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判定是否合理,如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执行。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要求,通过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合同工期、合同金额、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合同签订日期等信息。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八、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评标系统植入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人是否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标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投标人是否列入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投标人是否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存在以上任意一项情形的投标人,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息查询。

九、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评标系统植入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复核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信业绩,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需通过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线上评价系统,客观、公正地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团队进行服务评价,评价结果将适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十一、严格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3〕4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的不良行为,评标活动结束时当场填写《评标专家评标现场不良行为记录表》,并在项目评标结束后十日内上传至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其是否构成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依规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并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录入管理系统。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不断完善交易系统功能,优化投标文件电子编辑器,实现深度清标。积极探索电子自助评标系统,深度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升级,探索试行小型规模项目的电子自助评标。

十三、深化行政监督平台智慧化监管,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建立对投标文件重复度分析、项目经理在建工程分析、投标人同投关系异常、投标人中标率异常等信息预警,进一步防范围标串标风险。

十四、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要求,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火墙,切实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推动招标投标活动高质量发展。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pdf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综合办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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