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综示发〔2020〕176号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中的促进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额是指第三方平台撮合促成的商品交易的总额。网络销售额是指利用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的商品销售的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主体培育。对入驻示范区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管理运营的办公场所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三年。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上年度平台交易额,经认定,按比例予以补贴:
1亿元≤年交易额<5亿元,且同比增长率≥15%,给予20%的租金补贴;
5亿元≤年交易额<10亿元,且同比增长率≥15%,给予30%的租金补贴;
10亿元≤年交易额<20亿元,且同比增长率≥10%,给予40%的租金补贴;
年交易额≥20亿元,且同比增长率≥10%,给予50%的租金补贴。
(二)支持开展网络销售。对于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自营平台等销售商品的企业,根据上年度网络销售额,经认定,按比例予以补贴:
500万元≤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率≥15%,给予20%的补贴;
1000万元≤年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率≥15%,给予30%的补贴;
5000万元≤年网络销售额<1亿元,且同比增长率≥10%,给予40%的补贴;
年网络销售额≥1亿元,且同比增长率≥10%,给予50%的补贴。
第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统奖励。对于新纳入示范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以直播电商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直播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直播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九条 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外向型企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不同时适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7月12日印发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晋综示发〔2018〕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惠类兑现清单
附件
普惠类兑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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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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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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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 |
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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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首次获得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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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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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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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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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行政审批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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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 |
创新发展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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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部门 |
财政管理运营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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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不可同时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对于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 ||
普惠类兑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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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房租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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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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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 |
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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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年度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形成资金流)、同比增长1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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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租用示范区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管理运营的办公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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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1 |
1亿元≤年交易额<5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 |
给予20%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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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亿元≤年交易额<10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 |
给予30%的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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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亿元≤年交易额<2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 |
给予40%的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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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年交易额≥2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 (含10%)。 |
给予50%的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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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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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1 |
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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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创新发展部出具的交易额认定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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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行政审批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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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 |
创新发展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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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部门 |
财政管理运营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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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单个企业同一年度达到多个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 2.企业享受原电子商务“增长型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用房补贴”、“初创型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用房补贴”政策的,补贴期间累积计算。 | ||
普惠类兑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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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电子商务网络销售企业房租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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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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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 |
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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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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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租用示范区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管理运营的办公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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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1 |
500万元≤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 |
给予20%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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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0万元≤年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 |
给予30%的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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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00万元≤年网络销售额<1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 |
给予40%的补贴 | |
|
4 |
年网络销售额≥1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 |
给予50%的补贴 | |
|
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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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1 |
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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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创新发展部具出的年网络销售额认定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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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行政审批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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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 |
创新发展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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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部门 |
财政管理运营部 | ||
|
备注 |
1.单个企业同一年度达到多个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 2.企业享受原电子商务“增长型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用房补贴”、“初创型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用房补贴”政策的,补贴期间累积计算。 | ||
普惠类兑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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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电子商务企业新入统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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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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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 |
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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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入统国家统计局“限额以上零售”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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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一次性奖励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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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示范区统计部门出具的电子商务企业入统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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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行政审批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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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 |
创新发展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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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部门 |
财政管理运营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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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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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类兑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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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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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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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 |
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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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首次获得国家或省级直播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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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国家级直播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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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直播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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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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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行政审批局 | ||
|
业务部门 |
创新发展部 | ||
|
会审部门 |
财政管理运营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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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不可同时申报“国家直播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奖励”、“省级直播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奖励”。 2.对于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 ||
相关链接: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解读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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