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综示发[2019]28号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促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机构落户并为实体经济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符合示范区总体战略布局及相关发展规划,具有带动性的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产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促进服务业入驻
第五条 用地支持。按照项目类型对入驻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企业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扶持。
(一)新引进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可采用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模式。首期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地,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年租金按照示范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管委会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分租、转租和抵押。
(二)原工业企业转型为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单位用地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850万元/亩、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不低于35万元/亩),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六条 对新引进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经项目入区程序审核,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特色突出、技术先进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经审核,可由示范区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对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竞争能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经投资项目入区审核,可提供过渡性用房租金扶持。
第九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入驻众创基地的可享受众创基地在房租、代缴注册费用、创新券、创业创新培训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条 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及新建用地企业,通过“中介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自平台运行起3年内,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5%予以补贴,单一事项补贴最高限额5000元,一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限额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示范区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可优先纳入示范区产业培育计划予以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扶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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