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失效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2017-11-20 15:49
分享 打印】 字体: 【放大 正常 缩小

晋综示发[2017]65号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现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新型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

第三条 属翻修改造建设工程,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征收配套费;新增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30%(含30%)的,只征收新增面积部分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面积30%以上的,视同新建项目征收配套费。

第四条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由建设管理部负责征收,收支纳入同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个人)持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二章  分期征收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分期缴纳配套费。首期缴纳不得低于配套费总额的40%,每期缴纳的期间不得大于12个月,每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配套费总额的20%。分期缴纳配套费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全部缴清。

第六条 申请分期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向建设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供《分期缴纳保证书》,经建设管理部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三章  减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军事设施项目、中小学教育设施项目、卫生(医疗)、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等配套费减免标准,执行“并住建字[2015]8号”文件。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生产性用房及生产辅助站房可免征配套费;办公、公寓、宿舍、食堂等办公生活用房可减半征收配套费。

对节约利用土地的工业建设项目多层厂房:2层厂房减半征收配套费,3层及3层以上厂房免征配套费。

第九条 对入区的世界500强企业、世界50强服务外包企业全部免征配套费。

第十条 对示范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科研项目,理念高端、行业内领先、业绩突出的教育项目和国际国内最先进、最有特色的医疗卫生项目,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减免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向建设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建设管理部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但分期建设时,一期工程可享受配套费减免。后续工程的配套费减免优惠参照以下方法实施:

(一)项目一期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后续工程可享受减免优惠。

(二)项目一期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3亿元,且一期工程开工建设一年内后续工程仍未开工时,后续工程实行配套费先征后返政策,先全额缴纳配套费,待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给予返还。

第四章  批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返还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向建设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建设管理部、创新发展部、财政管理运营部联合审核后,报财政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个人)需按有关规定补缴配套费后,再办理相关竣工验收事宜。

(一)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以规划分局规划验收资料为准)超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的。

(二)对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项目,经创新发展部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3亿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