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培育和促进示范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较高发展速度的企业做优做强,通过加大资金扶持引导力度,鼓励企业在技改、科技及人才等方面增加投入,形成创新发展的持续动力,大力提升区域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建设全省“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5年1个周期的培育计划
(一)培育目标
从2018年开始,每年动态选择一批符合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培育计划,培育企业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力争到2022年培育成功一批成长速度快、自主创新能力强、综合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较高市场地位的企业,实现“2+9”新兴产业集群培育目标。
(二)培育标准
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向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方向努力,打造创新型示范区。按企业5年一个周期内可达到的产值,分为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5亿元、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10个档次标准。
(三)培育措施
1.提高企业科技、技改投入及人才团队的后补助扶持力度。
对列入培育计划且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每年对科技、技改项目及人才团队给予扶持,企业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投入申报后补助扶持资金,企业投入不得低于当年最高扶持金额。当年完成培育目标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进行申报兑现扶持资金,且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接受检查,对不符合使用用途的资金及时追回,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该企业责任;人才团队(包括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奖励最高不超过扶持总额的10%,向示范区创新发展部报备。
2.加大高增长企业支持力度。
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以现有产值高1档申报且能完成考核目标的,按规定额度予以支持;以现有产值高2档申报且能完成考核目标的,按规定额度1.2倍予以支持;以现有产值高3档申报且能完成考核目标的,按规定额度1.4倍予以支持;以现有产值高4档申报且能完成考核目标的,按规定额度1.6倍予以支持,以此类推。
对产值100亿元以上,且超过示范区年增长速度的企业按规定额度1.2倍予以支持。
3.帮助企业争取省市资金支持。
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指导企业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储备、筛选一批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优质项目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新建企业或存量企业技改项目可在“一企一策”扶持政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和培育计划政策中择优选择,也可在全部完成项目投资协议兑现后,申报进入培育计划。
二、申报程序及动态调整
(一)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在示范区内注册(或税收、统计归属示范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先进制造业、新材料、食品及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成长性好。企业应提出在未来五年内预期可达到的经营目标,如每年产值及产值年均增长率等,并提出在未来五年内能够支撑上述经营目标的发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措施、技术改造措施、成果转化措施、市场开拓措施以及企业品牌建设、人才引进和培育等。
3.其他条件。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信黑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列入培育计划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取现有产值高一档及以上档次自愿申报,填写《示范区培育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在网上申报。
2.评选。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培育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列入初步入选企业名单,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
(三)考核指标
产值增长率指标。以工业企业为例,现有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产值年度增长率高于30%;1亿元-10亿元之间的企业,产值年度增长率高于25%;10亿元-20亿元之间的企业,产值年度增长率高于20%;20亿元-30亿元之间的企业,产值年度增长率高于15%;30亿元-100亿元之间的企业,产值年度增长率高于10%;100亿元以上企业产值年度增长率高于5%以上。
(四)动态调整
1.若企业达到对应的产值增长率指标,即为年度考核合格、继续实施培育;
2.若企业产值增长率指标首次低于相应标准不超过50%,或培育年度内满足年均增长率的,可继续保留培育资格;
3.若企业连续两年不符合产值增长率指标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4.对培育名单以外的企业如果达到相应产值指标的,可在下一年度增补进入培育计划。
(五)兑现扶持资金
完成目标任务、保留培育资格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按相应额度以科技、技改等项目投入申报扶持资金;完成产值增长率任务50%以上的企业,按完成比例申报扶持资金,若下一年度补足相应产值,可申请补足相应扶持资金。
跨档申报企业在未完成跨档目标时,按现有档次标准申报扶持资金,完成跨档目标后,可按跨档标准及相应系数申请补足相应扶持资金。
企业申报兑现扶持资金,需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高于70%的,扣减扶持金额的10%。
申报资料经培育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并拨付资金。
三、培育企业发展壮大
1.工业企业
上年度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或申报前连续2年产值年均增长50%以上的企业,可申报进入培育计划。符合产值增长率指标按以下标准兑现扶持资金:产值达1000亿元的扶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产值达100亿元的不高于5000万元;产值达50亿元的不高于4000万元;产值达30亿元的不高于3000万元;产值达25亿元的不高于2500万元;产值达20亿元的不高于2000万元;产值达15亿元的不高于1500万元;产值达10亿元的不
高于1000万元;产值达5亿元的不高于500万元;产值达1亿元的不高于200万元;产值不足1亿元的,按当年产值占亿元产值的比例,同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2.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
按照年营业收入1/2比照工业产值标准申报,即:上年度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企业可以申报进入培育计划。完成增长率目标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投入申报扶持资金。
3.商业、建筑业企业
按照年营业收入1/12比照工业产值标准申报,即:上年度营业收入2.4亿元以上企业可以申报进入培育计划。完成增长率目标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以科技研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投入申报扶持资金。
具体增长率指标和对应奖励金额如下表:
|
工业企业培育目标(亿元) |
1000 |
100 |
50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1 |
|
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培育目标(亿元) |
2000 |
200 |
10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2 |
|
商业、建筑业企业 培育目标(亿元) |
12000 |
1200 |
600 |
360 |
300 |
240 |
180 |
120 |
60 |
12 |
|
产值达标增长率(%) |
5 |
10 |
10 |
15 |
15 |
20 |
20 |
25 |
25 |
30 |
|
最高扶持金额(万元) |
10000 |
5000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200 |
4.中小微工业企业
对于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可申报进入培育计划。申报1000万元档次标准的,年增长率为35%可保留培育资格,下一年度可以科技、技改项目申报扶持资金10万元;申报2000万元档次标准的,年增长率为30%可保留培育资格,下一年度可以科技、技改项目申报扶持资金20万元。
四、操作流程
(一)申报列入培育计划
1.申报条件
满足文件要求条件。
2.申报方式
通过示范区“一网通办”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网上申报。
3.申报材料
(1)《示范区培育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盖章)。
4.认定流程
根据申报条件及相关材料,列出初步入选企业名单,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
(二)申报兑现扶持政策
1.申报条件
完成产值增长率考核指标。
2.申报方式
通过示范区“一网通办”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网上申报。
3.申报材料
(1)申请兑现资金报告(包括总金额,科技投入、技改投入印证材料);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盖章)。
4.兑现流程
考核指标审查合格后,确认科技、技改资金投入总额,符合兑现政策的企业及额度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并拨付资金。
五、有关说明
1.以上年度产值为基数申报入库,次年6月申报兑现。
2.申请兑现资金中,科技研发费用(R&D)投入金额不得低于扶持总金额的20%,如低于20%,不予兑现扶持资金。人才团队(包括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奖励金额在科技、技改投入金额认定后,按照最高不超过扶持总额10%的标准审核认定。
3.科技研发费用(R&D)投入以税务部门或财政评审审核数字为准,技改投入以统计部门或财政评审审核数字为准。
4.年度支持金额随示范区经济总量的增加适当调整。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培育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政策法规事务部、财政管理运营部、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培育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发展部,主任由创新发展部部长兼任,主要负责培育库的申报建立、动态管理、调整和奖励兑现等工作。
七、其他
本细则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2019年9月25日印发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新兴产业培育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18〕22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新兴产业培育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附件:1.示范区培育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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