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综示发[2018]104号
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派驻机构、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3月19日示范区第8次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全省“六最”营商环境,提高中介服务效率、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环境,更好地满足入区企业的需要,落实省政府加大对咨询服务业的政策创设和支持力度的精神,结合示范区培育现代产业体系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介服务平台是示范区管委会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为入驻中介服务平台的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各机构需入驻“中介服务平台”信息化管理系统(http:// zjfw.sxsfq.gov.cn),并在示范区“咨询中介园”集中办公。
第三条 中介服务平台为示范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提供与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企业运行相关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公开竞争”的原则,在中介服务平台选取中介机构。对通过“中介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选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审批。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部是中介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监督部门,制定中介服务平台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优质的中介机构入驻登记,负责对中介机构选取过程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平台运营公司按市场化运营,运营公司试运行一年期内采取“保本微利、据实结算”原则支付运营服务费用。
第七条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和国有资金采购中介服务费用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进入“中介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中介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选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有关经费。对未按规定进入中介服务平台信息系统选取而由采购单位违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九条 示范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及新建用地企业通过“中介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自平台运行起3年内,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5%予以补贴,一事补贴最高限额5000元,一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限额5万元。
第十条 各入驻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介服务平台运行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同时,要严格行业自律,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规范收费标准,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运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分为自主选择、随机选择和报价+随机选择三种方式。使用财政和国有资金选择中介服务费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采用随机或报价+随机选择的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市场资金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方式不限。
(一)自主选择
采购单位在发布需求公告中采取自主选择方式的,中介机构一次报价,报名结束后,从报名的中介机构(2个或2个以上)中自主选择某中介机构,提交后,系统自动发布该中介服务项目的成交信息。
(二)随机选择
采购单位在发布需求公告中采取随机选择方式的,报名时间截止后,系统在报名的中介机构(2个或2个以上)中随机选择,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即为中选中介机构,系统自动发布该中介服务项目的成交信息。
(三)报价+随机选择
采购单位在发布需求公告中采取报价+随机选择方式的,需要发布最低限价。已报名的中介机构(2个或2个以上)可以看到其他机构的报价情况,报价期间内中介机构可多次调整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价。报价时间截止后,最低报价仅1个的,则当前报价最低竞价者为中选人,超过1个的,则由系统随机选择,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即为中选中介机构,系统自动发布该中介服务项目的成交信息。
第十二条 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中介机构报名少于2个的,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二次采购公告公布后,报名中介机构仍少于2家,仅有1家时,且两次报名的中介机构均为同一家时,可直接确定其为中选机构;若两次均无人报名或每次仅有1家报名,且为不同的中介机构,采购单位可在中介服务平台中直接或随机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流程。
(一)采购单位登录中介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发布采购公告,同时,将采购公告打印盖章后交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二)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三)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网上自愿报名;
(四)组织公开选取;
(五)登记中选结果,发放公开选取确认书和发布成交信息;
(六)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登记;
(七)中介服务履约及评价;
(八)服务评价审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公告发布和报名截止时间。
采购公告中应明确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等要求、报名截止时间、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公告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对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日期前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报名申请,并且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需求。不受理现场报名。
第十六条 公开选取结果公布后,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服务结果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严进严管、客观公正、惩戒清退的原则,采取采购单位评价星级与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信用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发展部负责中介服务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对中介机构项目报名、公开选取、合同签定、服务履约、结果登记、采购单位综合评价6个环节进行自动记录;采购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履约的质量、时效、态度、收费和规范等方面,按满意度对应1—5星的标准进行等级评价。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服务结果登记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不评价且无投诉的,视为弃权,信息管理系统默认为非常满意并评记5星。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入驻示范区中介服务平台资格。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合同签订时间超过规定10个工作日的;
(三)服务履约时限超过合同约定50%的;
(四)服务结果信息登记时间超过规定5个工作日的;
(五)对中介机构服务综合评价3次3星以下的;
(六)贿赂交易当事人的;
(七)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投诉的;
(八)违反合同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第二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公布的相关信息,泄露有关秘密,谋取个人利益,如有违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普惠类兑现清单.xlsx


您所在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