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依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74号令),经研究,现对存在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职责权限已调整、超过有效期但未公布失效等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将废止或失效的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文件制定、实施单位负责做好相关文件的后续衔接解读等工作。
关于根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晋综示发〔2017〕65号)已享受配套费相关政策的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个人)需按有关规定补缴配套费后,再办理相关竣工验收事宜:(一)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以规划验收资料为准)超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的。(二)对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项目,经创新发展部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3亿元的。
附件: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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