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捷驭电子有限公司等18户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经查,山西捷驭电子有限公司等18户公司涉嫌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我局决定拟吊销山西捷驭电子有限公司等18户公司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请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351-7031229
联系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60号(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02室)
附件:
拟吊销公司名单.xlsx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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