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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22
在建军95周年即将到来之际,7月29日,山西综改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永利前往驻区陆军航空兵某部,向人民子弟兵送上节日问候,共叙军民鱼水深情。
陈永利代表区党工委管委会,向全体官兵致以崇高敬意和美好祝愿,感谢他们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详细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训练情况和后勤需求。他表示,综改区将始终秉承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一如既往地支持部队建设,积极帮助部队解决训练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不断开创军地共建的良好局面。希望广大官兵继续弘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聚焦备战打仗主责主业,加强政治学习和军事训练,努力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部队官兵向综改区长期以来给予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对综改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他们表示,将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忠实履行职责使命,不断巩固深化“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鱼水情谊,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继续作出应有贡献。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同志,驻区消防救援队伍代表、退役军人代表参加慰问。(段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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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02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
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
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
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四条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
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
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
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十条 每年8月1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各级人民政
府和军队单位应当在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纪念等活动。
第十一条 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十二条 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
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
第十三条 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应当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积极救助。
第十四条 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
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应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依法参加国
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七条 军队实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
平等,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军队建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保障军人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军事法规、军队纪律,作风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九条 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
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 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担的特定义务,由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二十一条 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 国家维护军人荣誉,激励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二十二条 军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培育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
第二十六条 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和军队各级有关机关,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 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
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
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
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军人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 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
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五十条 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第五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第五十六条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五十七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五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六十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六十一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二条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六条 冒领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本法规定的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法制定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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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021
2021年8月10日上午,根据我区《2021年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4周年迎“八一”拥军优抚走访慰问活动方案》要求,结合中心双拥工作实际,双拥慰问组受中心党委委托,赴高炮旅开展双拥慰问活动,并向驻地官兵转达了中心领导的节日问候、共叙军民鱼水情。
在座谈交流会上,慰问组详细询问了驻地官兵工作和日常生活状况,了解了部队预备役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区双拥工作开展情况向部队首长做了汇报。综改示范区双拥工作拥有良好基础,在落实党的优抚政策、主动为退役军人排忧解难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得到退伍军人的一致好评,下一步中心将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上下功夫持续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希望军地双方进一步密切沟通联系,不断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局面,谱写双拥共建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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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21
7月30日,在“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山西综改区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产业招商服务中心党委委托党群工作部部长深入阳曲县人民武装部看望慰问武装部的同志们,向同志们送上最诚挚的问候和节日的祝福,并送上节日慰问品、慰问金,希望县人民武装部全体官兵继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扎实做好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战斗力和应急应战能力,以新时代革命军人的标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使命的能力,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为“八一”军旗再添新彩。
武装部当班领导对中心多年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并表示他们将继续发扬光荣传统和优良军事作风,加强军地合作共建,全力支持山西综改区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产业招商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为阳曲县、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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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2021
在全省掀起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热潮之际,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大力学习弘扬右玉精神,引导退役军人和党员干部增强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7月19日至22日,山西综改示范区组织退役军人代表、机关党委党员代表40余人前往右玉干部学院,开展“旗帜引领 同心铸梦”党史学习教育。
学员们先后走进右玉精神展览馆、黄沙洼、右卫古城、绿化丰碑、四五道岭等地,通过专家授课及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详细了解右玉县领导班子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的奋斗史,现场感受了“右玉精神”的形成过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深切领悟右玉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鏖战风沙、绿化山川的英雄壮举,实地感悟“迎难而上、艰苦奋斗,久久为功、利在长远”的右玉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党性锻炼,汲取了攻坚克难、不断前进的动力。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在右玉南山森林公园绿化丰碑前,面对鲜艳的党旗,全体党员举起右手,紧握拳头,重温入党誓词,铮铮誓言坚定接续干事创业的信心与决心。
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精神。党员干部纷纷表示,要牢记领袖嘱托,大力学习和弘扬“右玉精神”,将“右玉精神”转化为生动实践,以锐意开拓的奋斗姿态、积极向上的干劲、敢闯敢试的拼劲、不懈奋斗的韧劲在转型发展蹚新路的征程上砥砺奋进,奋力书写综改示范区转型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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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021
日暖风熏,翠柏凝春,清明又至。3月31日上午,为进一步做好综改示范区全体退役军人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在职退役军人缅怀革命先烈,重温革命精神,传承革命传统,让红色文化、红色基因代代相传,示范区组织退役军人代表、党员代表共计29人前往太原解放纪念馆(牛驼寨革命烈士陵园)开展“寻访红色足迹,瞻仰革命遗迹—红色精神代代传”为主题的祭奠革命烈士参观纪念馆学习教育活动。
示范区退役军人代表、党员代表依次向长眠于此的两千名英灵敬献了鲜花,鞠躬献礼,默哀怀念,以此表达对烈士的崇高敬意和深切悼念之情。
全体党员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党史,传承革命精神,从党的辉煌历程、宝贵经验和伟大成绩中汲取力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在自身岗位和工作实际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山西转型发展的主战场上勠力同心,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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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1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移交接收
第三章退役安置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五章就业创业
第六章抚恤优待
第七章褒扬激励
第八章服务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章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褒扬激励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八章服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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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2021
3月5日正值全国第58个"学雷锋纪念日"。为弘扬和践行雷锋精神和志愿服务精神,山西综改示范区党群工作部联合政务服务中心、经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了"学党史 守初心 学雷锋 送健康——我为群众办实事"义诊志愿服务活动。专家团队用专业的医疗知识为办事群众询病把脉,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宣教,在志愿服务实践中践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
"您血糖偏高,平时要多注意运动。"在为一位中年男士测量过血糖后,专家给出了相应建议。现场,专家们各尽所能、各展所长,耐心地为群众开展问诊、身体评估、量血压、测血糖、用药安全咨询等服务,细致解答群众疑问,针对不同病症和个体差异提出合理的诊疗建议和治疗方案。同时,还为大家讲解常见疾病的预防知识,耐心地叮嘱他们各种日常注意事项,详细介绍防病和养生知识,提出合理的膳食、运动等生活指导,做到"未病先防""既病防变""愈后防复"。
据了解,当天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60张,测量血压68人次,测量血糖51人次,中医个性化养生指导46人次,现场针灸治疗体验6人次。山西综改示范区以此次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形式内容,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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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2021
岁寒年末,春节临近。为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一行人带着深切关怀和全体职工的深厚情谊,前往陆航学院亲切慰问部队官兵,向他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新春的祝福,畅叙军民鱼水情深。
共建部队参谋长蒋岩对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一行人送来的新春慰问表达了感谢。每逢春节、八一等节日的慰问,让官兵感受到深厚的共建情。
最后,蒋岩参谋长、张建忠部长进行了深切交谈。张部长强调,将一如既往支持国防和部队建设,扎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不断巩固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大好局面,积极为部队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望今后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共同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张部长还表示,我区还将继续丰富拥军内容,倾力解决官兵实际问题,切实解决官兵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在部队安心地工作、训练,为保家卫国贡献力量。
部队领导也表示将继续关注和支持示范区建设与发展,不断巩固深化“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鱼水情谊,为示范区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赓续鱼水情,共建谱新篇。通过此次春节慰问活动,让退伍军人感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营造了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使双拥工作更加深入人心。在新的一年中,示范区将继续与共建部队传承优良传统,开创军政军民团结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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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2020
上午10时,大会在雄壮激昂的国歌声中开幕,李克强总理主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并讲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波澜壮阔的抗美援朝战争中,英雄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始终发扬祖国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了祖国和民族的尊严而奋不顾身的爱国主义精神,英勇顽强、舍生忘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不畏艰难困苦、始终保持高昂士气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为完成祖国和人民赋予的使命、慷慨奉献自己一切的革命忠诚精神,为了人类和平与正义事业而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锻造了伟大抗美援朝精神。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必须永续传承、世代发扬。今天,我们正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景光明。前进道路不会一帆风顺,我们要铭记抗美援朝战争的艰辛历程和伟大胜利,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知难而进、坚韧向前,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许多党员在收看会议后表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振奋人心、催人奋进,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和革命精神,继承和弘扬伟大抗美援朝精神 ,牢记初心使命,坚定必胜信念,以“逢山开路 遇水搭桥”的开拓精神,以“无往而不利”的强大信念,在转型综改的道路上“磨炼初心、砥砺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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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2020
为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将“三重温 学四史”学习教育活动持续推向深入,10月21日,山西综改示范区社会事务办党支部、项目促进部党支部联合组织支部党员及山西综改示范区退役军人代表,到山西国民师范旧址革命活动纪念馆和八路军驻晋办事处旧址举行“学习弘扬抗美援朝精神”主题活动。
参加活动的全体党员在山西国民师范旧址前重温入党誓词,再次接受深刻的党性教育和灵魂洗礼。随后,在讲解员的讲解和带领下,大家认真聆听,仔细观看和品阅了每间展室的每一张图片和文献史料,感受革命先辈们追求真理,为革命工作不畏艰辛、不怕牺牲的精神。通过观看革命微情景故事,重温党章,重温入党誓词,重温革命烈士家书,学习党史,学习新中国史,学习改革开放史,学习社会主义发展史。每到一处,大家神情严肃,用心解读每一幅画背后的感人故事。
通过此次主题活动,大家一致表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自觉加强党性锤炼,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从学习弘扬革命斗阵精神中汲取力量,不断增强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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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020
10月21日上午,山西综改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李东洪一行,前往学府产业园区华益小区看望了抗美援朝老战士张棠海,并为老战士送去祝福和慰问金。社会事务办、学府产业园区负责人一同慰问。
张棠海老人出生于1931年,山西左云县人,14岁参军,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于1951年随部队入朝作战。在张棠海老人家中,李东洪认真观看老人荣获的各种奖章、证书,并与老人亲切交流,详细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日常起居情况,倾听他讲述革命故事,追忆峥嵘岁月。同时,对他为国家和人民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祝愿他晚年幸福、身体安康。
李东洪指出,抗美援朝老战士在国家民族危难之际,挺身而出,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无私的贡献,他们是宝贵的社会和精神财富。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关心好、照顾好他们的生活,让他们尽享党和政府温暖,幸福地安度晚年。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和革命精神,从弘扬抗美援朝精神中汲取新时代奋进力量,以砥砺奋斗的进取心为转型综改作出新贡献。
今年是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70年前,为了保卫和平、反抗侵略,党和政府毅然作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历史性决策,英雄的中国人民志愿军高举正义旗帜,同朝鲜人民和军队一道,舍生忘死、浴血奋战,赢得了抗美援朝战争伟大胜利,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山西综改示范区将通过慰问、座谈等多种形式,传承抗美援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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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2020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之际,6月23日上午,综改示范区组织管委会退役军人职工代表赴位于晋源区杜里坪村的清太徐抗日纪念馆开展“弘扬革命精神 传承红色文化”主题教育,活动共计27人参加。
主题教育在“重走拥军路”中开启。在离杜里坪村还有半小时路程的半山腰,全体人员下车,一边爬着蜿蜒曲折的山路,一边回忆抗战历史、感受着那段波澜壮阔的峥嵘岁月。到达山顶的杜里坪村后,在村党支部书记的带领下,大家来到旧址展厅内,面对一张张图文资料,一件件历史实物,全体党员驻足瞻仰,真切体会到革命战士们不屈不挠、不怕牺牲、勇往直前的爱国主义情怀,给大家以强烈心灵震撼,受到了深刻的党性教育。随后,大家来到该村的“红星大讲堂”,观看了纪录片《信仰的力量》,了解了抗日战争的历史背景,以及杜里坪村在抗日战争时期的特殊地位和那些红色历史故事。一个个故事,一段段回忆,使在场的每一位党员深切感悟到共产党人坚定的信仰、执着的求索、艰苦的奋斗和不屈不挠的精神。最后,在党旗面前,大家庄严宣誓,集体重温了入党誓词,又一次进行了党性的洗礼和锤炼。
此次主题教育,进一步统一了全体退役军人干部职工的思想,增强了参与转型综改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带动各位退役军人退役不褪色、转业不转志,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本职岗位上做既政治过硬,又精通业务的岗位带头人,争做转型综改建设的热血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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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2020
在太原解放71周年之际,为认真落实省、市双拥工作有关要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组织全区干部职工参加纪念“太原解放71周年-----太原战役知识问答活动”,活动为期3天,因疫情影响,活动通过微信扫描在线答题的方式开展,全区所辖6个园区共计70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通过此次活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学习了太原战役历史,增强了广大干部群的爱国拥军意识,促进了广大干部职工对太原战役的深度重视,推动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传承了红色基因,弘扬了革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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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020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志愿军入朝作战70周年、太原解放71周年。为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缅怀先辈、祭扫英烈,阳曲产业园区组织开展“致敬•2020年清明祭英烈”网上祭扫活动,号召全区职工行动起来,积极参与。
大家第一时间积极响应,纷纷在微信公众互动平台太原解放纪念馆,进入主题活动页面向革命先烈敬献鲜花、书写感言寄语,以文明节俭的方式缅怀先烈,铭记革命烈士的光荣事迹,表达对英烈的感恩和敬仰。
通过活动,引导全体职工缅怀先烈、铭记历史,传承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同时倡导了网络祭祀、文明祭祀的新理念、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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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020
又是春风吹新绿,正是植树好时节。4月22日上午,综改示范区阳曲产业园区班子成员、全体干部职工与阳曲县人民武装部在锦绣公园、上林苑健康小镇一期共同开展“军民共建2020年春季义务植树活动。
劳动现场、官兵们纷纷拿起铁锹、扶正树苗、回填泥土、围堰浇水,投入到热火朝天的植树活动中。现场气氛十分活跃,共栽下油松3500株,以实际行动进一步弘扬生态环保文明理念和为园区增添新绿的健康理念,切实增强了广大干部和武装部热爱园区、关心园区、崇尚劳动、齐心协力倾情共建美好家园的“主人翁”意识和“奋斗者”精神。
通过此次活动既美化了驻地环境,展现了部队形象,也增强了广大官兵的奉献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