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领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委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公司作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决定书》(晋综改行决〔2024〕1号),并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也未履行上述《行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晋综改行催〔2025〕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盛街21号)领取《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晋综改行催〔2025〕1号)。
如有异议,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委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艳 电 话:0351-7631723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盛街21号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
邮 箱(或邮政编码):030032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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