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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2021-12-1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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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综示发〔2021〕83号

示范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示范区2021年第47次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以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资金安排中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准备情况专项列出。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切实落实到位,示范区建设领域实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向示范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未提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施工许可证审批结束后,示范区行政审批部门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推送至示范区综合执法和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第三章 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必须到位。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推行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在专用账户开立之后30日内向示范区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施工总承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示范区综合执法部门。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编制工资支付表。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

第九条  示范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格式见附件2),公示牌规格尺寸与工程规划、施工公示牌大小一致。公示牌悬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

第十条  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基本信息;示范区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告知书》、《农民工工资确认书》。公示内容应当报示范区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每月工资发放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告知书》(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张贴公示5日,至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由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每月工资发放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确认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张贴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十三条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欠薪问题专门调处机构应及时对工资发放前、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农民工积极协调处置,将矛盾化解在项目内部。示范区综合执法、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接到农民工的投诉后,予以受理,依法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区综合执法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公示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对未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有关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对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进行查处,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的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已支付的工程款应满足农民工工资支付需要。对经查实存在欠薪问题的项目,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示范区财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财政及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分账拨付,将劳务费用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及示范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docx

      2.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docx

相关链接: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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