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内部审计机构对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在党工委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可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之一。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围绕党工委中心工作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草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八)审计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更改,对确需完成的年度计划以外的项目,应经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准予追加计划。
(九)督促落实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报送经济运行资料(含电子、纸质版):
1.上年度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情况;
2.财政投资基本情况;
3.政策兑现情况;
4.所属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二)参加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人员,根据管理权限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印证材料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适时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统计、国资等其他监督力量的贯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向党工委书记报告,并经党工委书记批复后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工作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将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党工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山西综改示范区工委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审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晋综示工字〔202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