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山西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示范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党工委、管委会中心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促法治、促服务、促廉政、促规范,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以高质量的政务公开助力我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促进落实方面
1.权威发布。示范区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是管委会政令制定和发布的主体,具有政策制定权、发布权和落实监督权。政策执行落实既不能打折扣、搞变通,也不能乱加码、做选择,更不能随意出台违背政策初衷或超越政策框架的“土政策”。必须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通告、公示、清单等权威信息,应确保在政府网站首发。不得以新闻报道、新闻播报的方式代替政府网站的权威政令发布。要狠抓政策落实,维护政令统一,认真履行已发布政令执行情况的监管责任,要及时掌握所管理服务的行业领域政策执行情况并向社会通报。(责任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2.精准解读。政策制定部门及单位要把政策“传达到、讲清楚”,充分利用多种平台和方式开展政策发布和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要积极向政策执行单位、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开展政策解读、咨询、回应工作,增强政策易读性和对政策理解的准确性、一致性。特别是针对市场主体倍增、农民工工资支付、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稳岗就业、减税降费、医疗社保、升学培训、土地征收、旧区改造等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以公众关注作为切入点做好政策集成和“政策问答库”,提供政策打包、精准推送、一站式答疑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3.全过程公开。全面推进覆盖政务运行全过程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要求履行公开、开放、披露、告知、承诺、出示、公示、听证、解读、咨询、回应、身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识、设立明显标志标识、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并动态更新各类清单目录和开设咨询、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渠道等义务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法定公开义务,以“五公开”保障依法行政各项要求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4.对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开展“回头看”。(责任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7月底)
(二)促进法治方面
5.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执法公开的规定,全面推进“在阳光下执法”
(1)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省司法厅要求,将“事前公开信息”录入省级“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应急管理部、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税务局;完成时间:2022年11月底)
(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特殊执法岗位证件,主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应急管理部、建设与共用事业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税务局;完成时间:2022年11月底)
(3)按照省公安厅要求,完成对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摸排清理工作。对投入使用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无提醒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设置地点未在政府网站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未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进行整改,切实避免“天量罚单”“暗中执法”等现象发生。要建立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交通违法高发行为、违法点位排行、道路交通拥堵情况的工作机制,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提升交通安全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6.严格落实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各项公开制度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和相关平台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年度抽查计划(包含联合抽查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7.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采集个人信息的,要在政府网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曝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曝光敏感个人信息。属法定公开事项或依法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做去标识化处理(包括私家车牌号)。(责任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三)促进服务方面
8.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中关于政务服务公开的规定。(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1)按照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编制完成示范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2)对清单事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确定子项、办理项并公开办理流程、标准等,与清单关联公布。(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3)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违规变相许可行为在政府网站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渠道,真正实现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鼓励完成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和公布。(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4)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5)所有需现场办理、确认或报领材料的政务服务场所和窗口,要统一施行“排号公示制度”,完善公开预约、公开排号、公开叫号等办理流程,切实杜绝乱插队、“黄牛党”等问题,全面优化服务环境和服务体验。(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
9.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根据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国资国企等领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8月底前制定公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在政府网站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相关事项。(责任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配合单位:宣传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10.按需、务实建设政务公开专区,充分发挥专区“实体店”场景效应和互动优势,提供亲民便民的查询、解读、咨询、回应服务,把政务公开专区打造成招商引资、利企便民、展示形象的亮丽“名片”。(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
(四)促进廉政方面
11.公开权责清单和各类告知、承诺、服务清单。在示范区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并动态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及其他事项清单、目录。清单或目录公开事项,要逐项注明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无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不得进入清单或目录,真正实现“职权法定”。(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12.公开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1)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规定,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初审本年度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目录,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在门户网站公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配合单位:各园区服务中心、各招商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2)按照部门及单位工作职能,目录及与之相关的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有关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有关竣工等8类信息应在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牵头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配合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13.公开财政信息
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完成管委会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持续深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通过集中统一平台定期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发行、品种、期限、利率、偿还计划、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牵头单位:财政管理运营部;配合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14.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推进阳光交易,对信用记录、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监管处罚等信息要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以项目归集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公开投诉处理决定。(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15.公开反垄断信息
严格落实《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项公开规定。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因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而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信息应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16.公开各类奖励、补贴、优惠等信息
加强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各类奖励、补助、补贴、贴息、优惠等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评比、评选、评优、评级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从公开的角度让市场主体感受到公平、诚信和温度,切实防止各类资金和优惠政策变成为“照顾关系户”提供便利的手段,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责任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五)促进规范方面
17.优化发文流程。(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完成时限:2022年8月)
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既可以通过“一件一审”的形式进行逐个认定,也可以通过发文字号管理的形式进行统一认定。涉密文件或信息不得进行公开属性认定。以管委会、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在文件正文末尾注明本文有效期限和政策解读主体。
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统一编号。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8.优化依申请公开答复办理流程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项,应尽到检索查找义务并做好记录或留存相关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应当具备答复书标题、答复书字号、申请人(自然人或法人)名称、收到申请的日期、答复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定救济途径告知、答复行政机关印章和答复日期等形式要件。要充分运用便民答复、直接沟通等手段,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
19.优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要强化示范区门户网站的“总门户”“总入口”地位。完成对政府网站中时宜提法、时宜内容的清理工作,其中属于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事项视情归入其他栏目或历史库。不同栏目或线上线下有同样公开事项的,要保证同源发布、同步更新,防止出现不同版本。规范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更新运维,优化栏内检索和子项设置。(牵头单位:宣传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20.优化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持续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三、其他事项
21.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区年度考核工作范畴。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工作评分细则。(责任单位: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
22.加大业务指导和工作督促力度,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年内完成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将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23.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经费保障,确保政策解读咨询、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运维、政务公开专区建设运维、社会评议等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财政管理运营部要;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24.将国家、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要点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四、具体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对照任务分工,提出工作举措,明确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完成时限,落实好2022年政务公开各项任务。同时,明确政务公开工作联络人,于6月20日前报送联络人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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