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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工作规则》《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主任专题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 综合办公室 2023-11-1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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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工作规则》《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主任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23年10月23日第28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山西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在党工委领导下,锚定“两个基本实现”奋斗目标,坚定扛起“蹚新路、打粮食,走在前、作示范”的使命担当,坚定不移走好“归心、赶考”之路,奋力当好全省转型综改的“先行者、排头兵、南引擎”。

第四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管委会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中央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及党工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由管委会主任、管委会副主任、总规划建筑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管委会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和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主任外出期间,主任委托指定的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工作。管委会领导分工协作,实行“AB角+缺位代理”制度。

第七条 管委会受省政府委托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依法经授权或受委托行使省级(部分)、市级综合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职权,承担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区建设发展责任,对全区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八条 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实行部长(主任、局长)负责制,在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管委会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管委会决定事项和管委会领导交办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党工委工作安排。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党工委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区内企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管委会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四条 坚持守正创新。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创新、转型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数字综改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五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清廉综改”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管委会工作中的专门事项、专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经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进落实。管委会专题会议不得代替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总规划建筑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管委会主任可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总经济师、总规划建筑师、总会计师提出,综合办公室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确定。由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各派驻机构提报议题材料。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综合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策决定。议题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条 管委会根据推进工作落实需要,召开管委会主任专题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成员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会议召集和主持人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与议题相关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成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议题提报部门起草,由召集和主持人签发。会议资料、会议纪要由议题提报部门负责整理存档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应健全完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主任专题会议相关议事规则,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落实《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公文格式规范》要求,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应健全完善公文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办理时限要求,厘清议事协调机构事权,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 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管委会分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落实上,严格落实“考成制”,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强化执行落实,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党工委工作要求落地见效。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用好“13710”信息化督办平台,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实行账单式闭环管理,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倾听企业及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企业及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企业和群众来文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企业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管委会分管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企业一线,深入项目工地,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倾听企业心声,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党工委管理事项等,必须向党工委请示报告。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工作中涉及的重要政策、重点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管委会请示报告,发布涉及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管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管委会规定的,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相关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委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管委会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主任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总规划建筑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管委会主任可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管委会行政决策重大事项。

(二)审议以管委会名义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需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及管委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部署推进管委会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通报有关情况。

(四)审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及其修改事项。

(五)审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收回等事项。

(六)需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经管委会主任同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可与管委会有关领导小组会议套开,合并研究同类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提出,综合办公室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确定。由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各派驻机构提报议题材料。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综合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七条 议题确定程序

(一)提报部门(单位),除工作汇报、通报等议题外,均须填写《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题报送卡》,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管委会分管领导签批,与议题材料一并送达综合办公室。

议题材料包括:议题报送卡原件、上会说明、文本、征求意见汇总表、辅助性材料等。征求意见卡原件会后与议题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二)综合办公室对议题材料文字内容、格式规范等进行初审后,由提报部门(单位)向管委会主任汇报并签批。

(三)提报部门(单位)将管委会主任签批后的议题材料送达综合办公室。

(四)综合办公室统一汇总,并统筹提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方案(建议稿),报管委会主任审定,确定议题。

第四章  会议决策

第八条 调查研究

(一)议题提报部门(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方案。

(二)议题提报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议题提报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应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四)议题提报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应对决策事项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公众参与。除依法不予公开事项外,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议题提报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条 专家论证。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专家、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对于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提报部门(单位)应当评估其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前,议题提报部门(单位)应送达法治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事项,议题提报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召集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成员出席会议。根据议题和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管委会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其分管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分管领导书面意见。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及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议事决策。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策决定。讨论中,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集体智慧。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议题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章 执行落实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经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管委会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管委会主任签发。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晋综示工发〔2020〕86号)同时废止。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主任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依据《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专题会议是对推进落实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或出现的问题而召开的会议,不代替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决策。

第三条 主任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总规划建筑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召集并主持,议题由主持人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委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经主持人批准同意提交主任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承办部门及时做好汇报准备。

第四条 主任专题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参会人员。遇特殊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专题会议研究事项,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及时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不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相关部门按照会议意见抓好落实。

第六条 主任专题会议由议题提报部门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由议题提报部门起草,由召集和主持人签发。会议资料、会议纪要由议题提报部门负责整理存档归档。

第七条 本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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