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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2024-01-3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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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对失信违法行为实施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辖范围内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责任主体,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实施失信行为名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名单是指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准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2次以上(含2次,同一责任主体2年内)等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经统一汇总并予以信息公开公示的名单。

失信行为名单分为招标人失信行为名单、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名单、投标人失信行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失信行为名单。

第二章  失信行为名单记录

第四条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失信行为名单的记录工作。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有关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收集、记录、汇总各失信行为名单。

第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被作出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列入招标人失信行为名单: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九)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十五)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十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十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被作出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列入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名单: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四)在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四)项情形的。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被作出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列入投标人失信行为名单: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六)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八)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九)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十)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被作出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列入评标委员会成员失信行为名单: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四)擅离职守。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九)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公开公示

第九条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失信行为名单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各失信行为名单记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信息公开公示,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公开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惩戒内容、公示期限等。

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公开公示期起始时间以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准。被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2次以上(含2次,同一责任主体2年内)的公示期为三个月;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与“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一致,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其中对违法违规行为附带期限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自动停止公示。

第四章  失信行为名单管理

第十条  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当事人,公示期间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范围内,给予以下失信惩戒:

(一)纳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重点监管范围

将当事人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便利措施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招标人失信行为名单的当事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限制其享受招投标“告知承诺制”服务。

(三)依法依规实施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禁入或从业限制

1.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投标人失信行为名单中第(一)(二)(三)(九)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名单中第(一)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失信行为名单中第(一)(二)项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十一条  失信行为名单公示后,当事人对被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2次以上(含2次,同一责任主体2年内)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失信行为信息,其公示期为最短公示期,不再予以信用修复;当事人对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失信行为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整理失信违法案件,适时召开警示教育会,通报违法违规案例,警示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廉洁从业,促进各责任主体加强自律,使失信主体无处藏身,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市场氛围。

第十三条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整理、归档和保存失信行为名单的记录、信息公开公示等相关材料。并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台账,负责名单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文件对本办法涉及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相关链接:关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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