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综示市监处罚〔2025〕56号
当事人:太原市民营区伊水玲珑饰品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9900MA0J54C416
住所(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曲产业园经园路三江源鞋城小五楼 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银芳
2025年8月19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太原市民营区伊水玲珑饰品经销部涉嫌未在产品信息展示页面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经核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销售的花洒信息界面未展示水效标识。我局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2025年9月9日,张晋玮、贾晨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9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见涉事花洒库存一件,该产品包装内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中国水效标识,合格证上注明产品名称:3056小黑五档,型号/规格:1个,执行标准:GB/T23447-2023,生产日期:2025.7.20,生产商:宁波水中凤洁具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长河镇沧北村。中国水效标识上注明生产者名称:宁波水中凤洁具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056小黑五档,流量:4.5L/min,水效标识为1级。现场通过中国水效标识网查询水效标识,显示产品类型:淋浴器,产品型号:3056小黑五档,备案号:202405-13-131100-4379984851,生产商:宁波水中凤洁具有限公司,水效等级:1,公告时间:2024-05-11。现场检查当事人快手平台店铺该产品销售界面信息,未见水效标识展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提供的其快手平台店铺后台数据,该产品在当事人快手平台店铺共销售14件,销售单价为每件9.9元。9月4日,当事人整改其快手平台店铺该产品链接信息,已在产品信息显著页面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该案货值金额为9.9×14=13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的态度。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3.当事人快手平台店铺该款花洒链接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在产品信息展示页面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4.当事人快手平台该款花洒商品页面整改后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态度。
5.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涉事花洒合格证、中国水效标识复印件,中国水效标识网产品备案查询截图,证明该款花洒有合格证、水效标识,该款花洒已在中国水效标识网备案。
7.投诉举报单、投诉人提供网络交易界面截图、实物照片,证明案件来源。
2025年0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晋综示市监罚告〔2025〕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的规定,构成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因素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予以通报
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1月6日至2026年2月5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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