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综示发〔2018〕185号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各园区、各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7月22日示范区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及2018年8月6日示范区第18次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8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程序,推进承诺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制度》、《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分条件试行承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太原地界范围)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
第四条 涉及施工许可的所有审批事项应当全部在示范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网上申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及协同监管。
第五条 示范区各园区应按时完成统一服务事项,使项目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各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保障和监督工程项目高效快捷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非承诺制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六条 非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提交以下资料即可申办施工许可。
1.项目报建资料(含项目立项手续、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资金承诺);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原件各一份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还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按照规定应当公开招投标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含人防、消防、绿建等内容);
4.人防审查批准书;
5.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书;
7.建筑业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缴费证明;
8.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第七条 非承诺制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按第六条规定分别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手续。其中,施工图审查备案、人防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在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在综合执法部门窗口办理;
建筑业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由承建单位在太原市社保中心窗口办理。
3.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4.综合受理窗口在受理建设单位报件后,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时限办结。
第三章 承诺制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实行承诺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提交以下资料即可办理开工通知书先行开工建设。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原件各一份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还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按照规定应当公开招投标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含人防、消防、绿建等内容);
3.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签署的《山西综改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第九条 承诺制工程项目办理开工手续,可对部分事项容缺管理,在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领取开工通知书后先行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承诺事项后,正式申办施工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在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资料齐全后,由行政审批部门发放开工通知书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承诺书承诺内容后,在综合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综合受理窗口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其承诺事项全部按期完成,并按第六条规定提供的资料齐全后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实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人防审批事项由示范区建设管理部门按《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服务监管的通知》(晋人防办字〔2017〕41号)文件管理。
对《人防设计条件》认定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缴费窗口,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进行统一收费。
第四章 施工许可变更、延期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规划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证书内的施工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示范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涉及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变更内容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变更产生的相关规费,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审批时限完成各项审批工作,如有超时限问题应作出书面解释,由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投诉举报问题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八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实行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按无证施工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示范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试行)


您所在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