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各园区、各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7月22日示范区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8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增强验收透明度,促进项目早日投产。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六最”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验收适用范围:示范区(太原地界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均列入联合竣工验收的范围。
第三条 联合验收模式:工业(科研)类项目由示范区项目促进部门牵头组织,综合执法、建设、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政府投资及商业类项目由示范区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综合执法、项目促进、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按照“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将原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实施的专项竣工验收并联统一办理,实行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进行并联验收的运作模式。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完成验收工作。
第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为示范区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结果推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联合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联合验收的条件
(一) 建设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建主体对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和甩项内容予以确认,并已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已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绿色建筑(屋面光伏)及海绵城市设施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调查),符合验收条件;
(四)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单位已组织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五)已通水、通电、具备通气条件、室外排水设施完好;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地下管线测绘等工作已完成,并取得了成果报告书;
(七)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经档案管理部门确认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要求。
第六条 联合验收的内容
验收事项包括企业自主验收事项和示范区有关部门联合验收事项两类。其中,示范区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包括消防、规划、节能等验收;企业自主验收包括环保、人防、工程竣工等验收。具体验收内容如下:
(一)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承诺履行情况;
(二)其他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范围是否与施工图纸、承包合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一致;
3、项目工程建设行为,工程质量等情况;
4、消防、市政、防雷、绿建、海绵城市、人防、环保“三同时”建设情况;
5、对建设主体处罚履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等;
6、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情况;
7、其他。
第三章 联合验收工作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预验收及资料审查。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对于示范区有关部门负责验收的事项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将相关工程资料提交给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完成《联合竣工验收资料审查意见汇总表》(表2)。
第八条 对试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设单位建设过程中所承诺条款逐一核实,并完成《试行承诺制审批管理履约情况表》(表1)。
第九条 申请受理。由示范区有关部门验收事项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建设单位持《联合竣工验收资料审查意见汇总表》(实行承诺制改革试点审批管理的项目需另持《试行承诺制审批管理履约情况表》)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提出联合竣工验收申请。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十条 现场验收。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联合验收通知后,应按要求派出工作人员准时参加验收。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各验收单位到达验收现场后,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要求分组进行现场查验。
查验结束后,各部门验收人员在《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表3)上签署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积极办理后续各专业验收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联合竣工验收的相关程序一般应在现场全部完成,对工作量较大、程序较复杂、现场难以完成的个别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出具意见。联合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向各职能部门办理专项验收手续,并领取盖章确认的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 组织复验。建设项目有2个及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复验。
建设项目只有单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该验收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示范区有关部门验收事项验收同时,对企业自主验收事项进行并联验收,并在示范区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及在企业自主验收完成后,组织最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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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将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至太原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凭《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备案联签单》(表4)、《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和相关批准手续及文书,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验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试行承诺制的项目未履行承诺的
按承诺书承诺的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未履行承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手续及用地规划手续进行建设,并依据国土资源部新修订《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配套设施进行配建,严禁建设单位私自改变用地性质,对私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不予验收,并交执法部门查处。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管委会同意,并在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履行土地出让手续,重新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二十条 规划条件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进行建设,不得私自变更相关内容,否则不予验收。
对于验收中发现建设面积与规划面积出入不大的情况,由相关验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对建设面积与规划面积出入较大的,报请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重新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其他重大问题
验收时,涉及环保、消防、气象、文物、节能、人防、水利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如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无法整改导致项目无法验收的,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强化工作调配组织,选派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与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做到人员相对固定,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验收程序。参与验收的部门及人员要依照本办法,按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安排,准时参加联合验收,不得缺席。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验收工作,遇到问题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并对建设单位加强指导和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修正,并及早办结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尽量避免影响竣工验收的变更,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不得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验收、备案等过程中,树立服务意识,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各单项验收全过程进行跟踪,随时了解情况提供服务。努力推动操作标准化、审批流程化,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部门联动机制,提高联合竣工验收的效能,避免拖延时限、推诿责任、刁难服务对象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由示范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强化监督考核。受理窗口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参与验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验收人员进行管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工程项目试行承诺制审批管理履约情况表
2.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审查意见汇总表
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备案联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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